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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医用电子体温计类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直接接触方式间歇监控人体被测部位体温的医用电子体温计类产品,测量部位包括口腔、腋下或肛门等。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类代号为6820。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包含红外体温计等间接测量法体温计、连续测量体温设备(结构形式及性能指标与本指导原则产品有较大差异)及带有测量体温功能(仅辅助功能)的其他设备,但在审查这些设备时也可参考本原则部分内容。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如:医用电子体温计。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医用电子体温计一般由探测器、传感器、CPU控制模块、显示模块、提示音模块、电源供应模块组成。
产品结构框图如下:
(三)产品工作原理
放置在测量部分顶端的热敏电阻作为温度传感装置,当外界被测热源的温度发生改变时,热敏电阻的阻值将随之改变,内部微处理器对测量回路中热敏电阻的阻值变化,进行换算、处理、修正后,将测量温度以数字的形式在显示屏上显示出来,同时蜂鸣音响,测量过程结束。
1.实测式的医用电子体温计原理如下:
当检出温度在一定值以上时(比如32℃),实测式体温计的测定程序开始,体温计显示实际检测到的温度。当体温计在一定时间内(比如8秒)检测到的温度不再上升时,提示音响起,此时体温计所显示的温度值即为实测的温度。
2.预测式的医用电子体温计原理如下:
当检出温度在一定温度以上时(比如30℃),且温度以一定的速率上升时,体温计的测定程序开始工作。之后,体温计继续测温,体温计内部的微机能根据从临床得到的体温上升曲线,预测并演算平衡温度。过一定时间后,当温度上升趋于稳定,每一单位时间内体温计检出温度的上升速率在规定值以下且预测值稳定,此时预测成功的提示音响起,体温计此时显示的温度即为预测温度。若在预测提示音响后继续测定,温度检测与预测演算也将继续进行,再过一段时间后,体温计开始显示实测温度(即体温计实际测得的最高温度)。当最后检测完成时,提示音响起,此时体温计显示的温度值即为实测的体温。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 21416-2008 |
医用电子体温计 |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T 2829-2002 |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
GB/T 2828.1-2012 |
技术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LQ)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
GB 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医用电气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16886.1-201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 16886.5-2003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 16886.10-200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
GB/T 9969-2008 |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 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
YY 0709-2009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不包括根据产品的特点所引用的一些行业外标准或其他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审查注册产品标准中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应注意引用标准的编号、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具体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功能、临床应用范围相一致。医用电子体温计的预期用途一般可限定为:供家庭和医疗部门测量人体体温使用。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医用电子体温计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中的相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1.危害估计和评价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2.产品的危害示例
(1)能量危害
电磁能: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移动电话、电磁炉、微波炉等)对电子体温计的电磁干扰,静电放电对电子体温计产生干扰,电子体温计产生的电磁场对可能共同使用的设备的影响等。
漏电流: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漏电流超出允许值,导致人体感觉不舒服。
坠落: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测量错误、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等。机体从高处落下、被践踏使显示屏没有显示导致不能测量。
(2)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生物学:与病人(家庭)共用,消毒不彻底导致感染;使用造成人体过敏;外壳材料不符合生物学要求,造成人体伤害。
化学: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的残留引发的危害,反复多次使用清洁剂和消毒剂引起的开裂等。
(3)操作危害
不正确的测量结果:
电池电压过低,不能正常测量或测量不准。按下OFF按钮不能关机或不能自动关机使电池使用寿命降低;
使用错误:
测量部位不当造成不能正确测量;被测者体动造成测量不准确;使用时的环境温湿度不符合要求;体温计处于测定中或待机中时按开始按钮导致不能正确测温;测量过程中体温计移动导致不能正确测温;探测器没有与测温部紧密接触导致测温不准确;测温没有结束前取出体温计导致不能正确测温;运动、饮食、入浴后马上测量导致测温异常;两次测量间隔时间过短,探测部未充分冷却导致不能正确测温;产品进液导致产品损坏。
(4)信息危害
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等。
包括说明书中未对限制充分告知,未对不正确的操作、与其他设备共同使用时易产生的危害进行警告,未正确标示储运条件,消毒方法等。
表2 初始事件和环境
通用类别 |
初始时间和环境示例 |
不完整的要求 |
性能要求不符合 ——测温时间、准确性等不符合要求 说明书未对体温计的测量部位、消毒方法进行说明 |
制造过程 |
控制程序(包括软件)修改未经验证,导致产品的测量误差不符合要求 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检测,导致部件、整机不合格 供方的控制不充分:外购件、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件、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等 |
运输和贮藏 |
不适当的包装 不恰当的环境条件等 |
环境因素 |
过冷、过热的环境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 电磁场等 |
清洁、消毒和灭菌 |
对体温计的清洗、消毒方法未经确认 使用者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等 |
处置和废弃 |
产品或电池使用后处置问题等 |
人为因素 |
设计缺陷引发的使用错误等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 ——不正确的测量和计量 |
失效模式 |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导致功能退化/疲劳失效(特别是医院等公共场所中使用时)等 |
表3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示例
危害 |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
危害处境 |
损害 |
电磁能量 |
在强电磁辐射源边使用电子体温计测量 |
电磁干扰程序运行 |
测量错误、测量结果误差过大 |
静电放电 |
干扰程序运行 |
导致测量结果误差过大、或数据擦除 |
|
漏电流 |
产品漏电流超标 |
外壳、金属帽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 |
漏电流超出允许值,导致人体感觉不舒服 |
热能 |
电池漏液 |
使用环境过热 |
产品损坏,严重时起火 |
机械能 |
体温计摔落、践踏后使体温计破损 |
造成体温计外壳出现锋棱 |
被体温计划伤 |
测温部位因受外界影响温度偏低 |
体温计没有进入测温状态 |
导致不能正确测温 |
|
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 |
体温计破损 |
导致测量错误、误差过大或显示异常等 |
|
机体从高处落下、被践踏 |
液晶屏破碎 |
使显示屏没有显示导致不能测量 |
|
不正确的测量 |
(1)测量部位不正确 (2)测量方法不当 |
体温计无法测得人体真实体温 |
测量误差过大,严重时延误治疗 |
生物学 |
使用有生物相容性不良的材质制作探测器 |
人体接触 |
皮肤过敏、刺激 |
化学 |
长时间不使用的电池未经取出,造成电池漏液 |
电路腐蚀 |
设备故障,无法工作 |
操作错误 |
环境温度过低或过高 |
体温计显示报警信号 |
测量值误差过大,测量失败,严重时延误治疗 |
测量过程中体动 |
体温计与人体没有紧密接触 |
||
测量时被测者活动,说话 |
体温计与人体没有紧密接触 |
||
测量未完成时,将体温计取出 |
体温计测温时间不足 |
||
不完整的说明书 |
未对错误操作进行说明 |
见“操作错误” |
测量值误差过大,测量失败,严重时延误治疗 |
不正确的消毒方法 |
使用有腐蚀性的清洁剂、消毒剂 |
产品部件腐蚀,防护性能降低 |
|
不正确的产品贮存条件 |
器件老化,部件寿命降低 |
产品寿命降低,导致测量值误差过大 |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有直接对应的国家标准GB/T 21416-2008 《医用电子体温计》,对产品本身明确了要求,不同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对标准中有部分条款不适用,企业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充分阐述不适用的原因。
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可分为有效性技术指标和安全性技术指标。根据产品的主要功能和预期用途,产品的有效性技术指标应包括:温度显示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重复性等。安全性技术指标一般包括电气安全性能和生物相容性安全性能。
1.外观与结构要求
1.1体温计外形应端正、表面应光亮整洁、不得有锋棱、毛刺、破损和变形。
1.2体温计控制面板上文字和标志应准确、清晰、牢固。
1.3显示屏的显示字迹应无乱码、错码和缺笔画现象。
1.4体温计探测器的顶端应平滑、边缘无毛刺。
1.5体温计的控制和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紧固件应无松动。
2.温度显示要求
2.1显示范围
温度显示范围不窄于35.0℃~41.0℃。
2.2分辨力
分辨力应为0.1℃或更小。
2.3最大允许误差
体温计的最大允许误差见表3。
表4 温度显示范围及其最大允许误差 单位为摄氏度
温度显示范围 |
最大允许误差 |
低于35.3 |
±0.3 |
35.3~36.9 |
±0.2 |
37.0~39.0 |
±0.1 |
39.1~41.0 |
±0.2 |
高于41.0 |
±0.3 |
2.4重复性
重复性误差S≤0.2℃。
3.提示功能要求
3.1测量完成提示功能
体温计在测量值达到稳定时,应有提示信号或标记。
3.2低温和超温提示功能
体温计应有低温和超温提示功能,当体温计超出温度显示范围时,应发出提示信号。
3.3低电压提示功能
体温计的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0%(或满足制造商提出的低电压值,但不应高于额定值的90%)时,应出现低电压提示标记
4.测量时间要求
体温计的测量时间应满足制造商的规定。
5.记忆功能要求
体温计应具有至少记忆一次测量体温数据的功能。
6.自动关机功能要求
体温计应具有自动关机功能。
7.与患者接触的探测器要求
7.1防水功能
具有防水功能的体温计,通过防水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7.2抗拉强度
体温计的探测器应能承受15N的静态轴向拉力,持续15s而不脱离。
7.3耐腐蚀性能
体温计的探测器应有良好的耐腐性能。
8.寿命
企业应提交验证资料来支持产品的耐用性。
9.与探头保护套配合性能(如适用)
如产品可与探测器保护套配合使用,应明确配合使用的保护套品名规格。对体温计性能的评价应与保护套配合一起评价。
10.生物学评价要求
应对体温计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评价结果应表明无生物学危害。
11.材料要求
体温计的传感器、外壳及其不能任意处置的附件(若有)应能承受生物和物理的清洗,并且不应出现功能退化的现象。
12.技术说明书要求
体温计的产品技术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温度显示范围、温度单位、最大允许误差、测量时间、正常工作和贮存条件;
(2)被测对象的身体部位。
13.安全要求
应符合GB9706.1-2007的要求。
14. 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YY 0505-2012的要求。
15.环境试验要求
体温计应符合GB/T14710-2009中气候环境试验Ⅱ组、机械环境试验Ⅱ组的要求。运输试验应符合GB/T14710-2009中第3章的要求。电源适应能力试验应符合直流内部电源d.c.额定值(1+5%)V和d.c.额定值(1-10%)V的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试验方法应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试验方法一般应采用已颁布的标准试验方法,如果没有现行的标准试验方法可采用时,规定的试验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再现性。性能要求的检测主要参照GB/T 21416-2008,电气安全性能的检测主要参照GB9706.1-2007,生物相容性的检测主要参考GB/T 16886系列标准
产品的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性能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要求:外观、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记忆功能以及其他生产方认为重要的功能要求。
安全要求应至少包括:漏电流。
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产品标准中的所有检验项目。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及《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的要求进行,企业可进行临床试验或与已上市产品实质性等同对比。对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的审查应注意以下要求:
1.注册产品为在境内有已批准同类产品上市的,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提交同类产品对比说明和临床试验资料。
(1)提供与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实质性等同对比的综述和数据。进行对比并提供数据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用途、产品结构、工作原理、测量部位、测量方式、主要技术指标、关键部件(探测器、传感器、CPU控制模块)、其他功能等。
(2)提供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资料。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包括:该同类产品其原始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或者已经公开的,取得广泛认可的临床试验结果并在技术文献资料或医学学术杂志中刊登和记载的,能够证明其安全使用的资料;或者国外同类产品的原始临床试验资料(如果是外文资料,需要译文和原文同时提交)。
2.无法提交同类产品对比说明和临床试验资料,且不在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范围内的,需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方案应合理、科学,能够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方案中的临床病例数的确定理由应充分、科学;选择对象范围应明确,涵盖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评价应以体温测量的准确度和精确度作为主要指标;对照品可以是水银体温计或是同类已上市电子体温计,推荐以水银体温计作为对照。
(2)临床试验报告应符合方案的要求。临床试验结果应明确,计量或计数结果可靠,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试验效果分析应明确统计结果的临床意义;临床试验结论应明确该产品的预期用途,符合临床试验目的。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国外暂未见相关报道。国内未见严重不良事件报道,现有报告均为一般事件,除1例在医院使用外,其余均是家庭用。事件主要表现有:无法测量体温、外表毛刺、开关不灵活、报警声音听不清、显示屏字不全、测量值感觉不准等。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开关处有异物、电池耗尽、个别元件松动或需换置、湿度过大的环境放置过久造成测量不准确、超过产品可使用的环境温度无法工作、不具防水功能的进水造成无法使用等。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编写要求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和YY/T 0466.1-2009《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国家相关的要求,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标识要求
(1)产品名称:应与注册证核准的产品名称一致,不得任意增加修饰性词语。
(2)商品名称:如有商品名,不得带有夸大产品宣传、误导使用者的信息。制造商应当保证其商品名称的使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注册证号。
(4)型号规格。
(5)执行标准。
(6)温度单位(摄氏度或华氏度)等等。
2.设备标识
设备本身要显示足够的信息,便于可追溯和识别;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批号、制造商名称等;
GB/T 21416标准规定的内容。
3.小包装(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号、标准号;
制造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说明书
每一个小包装都应附带说明书,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书中应包括对使用警告总结的章节。
(2)介绍如何进行使用前检查,获取帮助服务的渠道、标准操作程序、常规维护及清洗方法建议。
(3)对于家用电子体温计指出:详细测量方法,至少包括测量位置、在测量之前恰当的休息时间,并声明应有专业人士解释测量所得的体温值。
(4)提示用户,测量者的姿势以及身体状况会影响体温测量。
(5)声明如果在制造商指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外储存或使用,系统可能无法达到声称的性能(制造商指定的温度和湿度范围应一并在声明中给出)。
(6)推荐使用的消毒程序。
(7)医用电子体温计检测温度持续16秒或其他时长(如8秒、32秒等)不发生变化时(或上升斜率在规定值以下),发出蜂鸣提示,此时测温值为预测的人体平衡温。使用者如果想要得到更精确的体温值,应继续测温,体温计会适实更新温度显示,直至达到实际的人体平衡温度(实测平衡温),这个过程口腔一般需要3~5分钟,腋下需要5~10分钟,因此此前发出蜂鸣提示时显示的温度值与人体平衡温度值可能存在偏差,产品说明书中应对此予以提示,给出不同测量部位的预测测温时间和实测测温时间,防止患者误解。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医用电子体温计注册单元划分主要从产品的技术结构和性能指标来考虑。
1.技术结构
产品的技术结构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技术结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例如:
按测温特性可分为:普通型和快速型。
按测温原理可分为:实测型和预测型。
按防水类型可分为:防水型和非防水型。
按软胶头类型可分为:软胶型和非软胶型。
2.性能指标
主要性能指标有较大差异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不同测量部位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应作为不同型号,并应在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标明测量部位。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量程最大、测量精度最高、风险最高的产品。同一注册单元中,若辅助功能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
举例:
具有不同辅助功能的电子体温计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如相同测温功能的两种电子体温计,一种测温部防水,一种完全防水,完全防水电子体温计选作典型样品。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结构组成的完整性以及所有关键部件。同一注册单元产品的关键部件应相同。
(二)审查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产品(包括可能的选配件)必须执行GB9 706.1-2007和GB/T 21416-2008的要求。具体指标的适用性应按照产品具体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进行判断。
(三)对说明书的审查应注意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选配件、附加功能应列明并表述正确。对产品禁忌症和不适宜人群的描述应与临床报告中给出的一致。
(四)应关注与人体直接接触部分的生物相容性问题。
附件
实质性等同判定表
(公司)(申报产品A)(型号)与(公司) (等同产品B) (型号) 对比说明
A、B产品综述,综述内容包括:预期用途、产品结构、工作原理、测量部位、测量方式、主要技术指标、关键部件(探测器、传感器、CPU控制模块)、其他功能等内容。
对比项目 |
等同否 |
产品A描述 |
产品B描述 |
备注(差异) |
预期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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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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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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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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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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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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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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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处理与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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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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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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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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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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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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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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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温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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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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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斜体部分可以不完全一致,但要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医用电子体温计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进行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本指导原则中的医用电子体温计是根据《医用电子体温计》(GB/T 21416-2008)标准中定义的医用电子体温计,即是直接接触方式间歇监控人体被测部位体温的医用电子体温计类产品,测量部位包括口腔、腋下或肛门等。
(四)本指导原则中的术语、定义采用GB/T 21416-2008《医用电子体温计》标准的术语和定义。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重点内容说明
(一)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内容中,给出了典型产品组成结构示意图,以便于表述和理解。
(二)在产品的工作原理中,介绍了该类仪器体温测量的基本原理、产品的结构特点和一般要求。
(三)因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以及相应的国际标准。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采用了GB/T 21416-2008《医用电子体温计》“电子体温计”定义的表述方式,并结合已批准上市产品的核准范围、公开出版的临床医学文献的描述和临床专家的意见。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中,参照YY/T0316中附录D,逐项考虑设备使用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危害发生的原因分析。
(七)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主要提出共性要求,具体量化指标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商技术能力予以确定。
(八)产品的临床要求中考虑了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试验材料以及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三种情况,审查时应根据具体申报注册产品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九)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通过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查询和了解。
四、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主要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行政审批人员、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注册技术审评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人员、浙江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等有关人员组织编写。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相关省(市)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临床作用单位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可操作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