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Review Guiding Principles of Registration for Perim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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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视野计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原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掌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发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眼科光学仪器中涉及的视野机。该产品管理类代号为6822-4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由网电源供电,通过患者主观察觉一个确定的背景下试验刺激点的存在来评价视野的光灵敏度差的视野计。

不适用于主要由人工根据检查策略控制试验刺激点的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命名可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名称:视野机,或采用行业标准YY 0676-2008中的通用名称:视野计,或采用以下命名结构:半/全自动(若适用)+背景屏构造/视野范围/刺激发生系统+视野计。例如:全自动弧形视野计、投射视野计、球形中心视野计。

由视野计主机和非医用电气设备组成的产品建议采用系统的命名方式。

在实际应用中常采用的产品名称有:投射平面视野计、全自动电脑视野仪、球面中心视野分析仪、球面全视野分析仪、电脑视野检查仪等。(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一体化视野计

视野计主机(含控制电路、背景屏、刺激点显示装置、颌托、额托、瞳孔监测装置和患者反应装置、显示屏)、非独立升降台(若适用)。

2)分体式视野计

视野计主机(含背景屏、刺激点显示装置、颌托、额托、瞳孔监测装置和患者反应装置)、计算机主机、显示器、非独立升降台(若适用)。

注:设备可能含有独立的视野计升降台。由于视野计升降台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眼科光学仪器中医用光学仪器配件及附件中管理类代号为6822-8,属于第一类产品,因此建议独立的视野计升降台作为单独产品注册。

2.组成单元结构/功能描述

1)背景屏

用于永久定位刺激点或投射产生刺激点的屏幕,根据检查方法的不同背景屏的颜色可能为均匀的白色或黑色,形状可能为半球内面或平面。

2)刺激点显示装置

根据刺激发生系统的不同,刺激点显示装置可分隐蔽发光二极管式、发光二极管式、导光纤维式和投射式四类。

3)颌托

用于视野检查时固定、支持患者下颚。

4)额托

用于视野检查时固定患者前额。

5)瞳孔监测装置

用于视野检查时医师监测患者瞳孔的眼位和固视状态,用于根据固视丢失的次数来计算固视丢失率和提示患者注意力。

6)患者反应装置

用于患者应答,确认对刺激的视觉感知。

7)非独立升降台

用于控制视野计高度,为患者提供合适的检测位置。

8)控制电路/计算机主机

用于检查方案的存储和监控实施、患者信息的存储和管理、瞳孔监测状态的实时显示、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打印。

3.产品的种类划分

1)按刺激发生系统划分:隐蔽发光二极管式视野计、发光二极管式视野计、导光纤维式视野计、投射式视野计。

2)按背景屏的设计划分:平面视野计、弧形视野计、半球形视屏投光式视野计。

3)按自动化程度划分:半自动视野计、全自动视野计。

4)按结构划分:一体化视野计、分体式视野计。

在注册登记表、注册产品标准及说明书中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本注册单元内各型号/规格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4.实例

(三)产品工作原理

视野检查用于对视路疾病的判断和诊断,如青光眼、眼底病等。视野随诊还能用以判断某些疾病的发展状况,用于指导治疗。

视野检查分为动态视野检查法和静态视野检查法两大类。动态视野检查宜于确定周边视野的范围,静态视野检查宜于视野的定量分析及缺损深度的判断。

视野计依据视野检查法策略,通过软件控制背景上的永久位置的试验刺激点的闪烁,或控制投影系统在背景上产生试验刺激点的方式来检查患者对刺激的表现并评价视野内的光灵敏度差。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的作用机理。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视野计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列举如下:

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 9706.15-2008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YY 0676-2008

眼科仪器 视野计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通用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准确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是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适用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文字比较简单的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献形式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若有新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的性能和安全指标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应与临床资料结论一致。

根据YY 0676-2008中的定义,视野计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般可限定于:设备设计用于通过主观察觉一个确定的背景下试验刺激点的存在来评价视野的光灵敏度差。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的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FGJ

 

2  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通用类别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不完整的要求

设计参数的不恰当规范: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导致对电击危险防护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设备插头剩余电压过高;带脚轮非独立升降台锁定不良,移动式设备易翻倒,升降台支撑件强度不足,设备面、角、边粗糙,都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机械损伤;受潮防护能力不足,造成电气危害;运动部件功能失效,造成机械危害电磁兼容性不符合要求,导致设备自身不能正常工作或干扰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等等。

性能要求、运行参数不恰当规范:背景亮度、光标的尺寸、光标的亮度、检测策略不符合标准或实际实施时与设定值不一致导致检查结果错误;等等。

与人体直接接触部件(如颌托、额托)材料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不完整的要求

服务中的要求不恰当规范:使用说明书未对检查策略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等。

寿命的结束:设备/附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导致设备/附件超期非正常使用,致使稳定性等性能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等。

制造过程

制造过程更改的控制不充分:控制程序修改未经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等等。

制造过程的控制不充分: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部件或整机不合格;等等。

供方的控制不充分: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等等。

运输和贮藏

不恰当的包装: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等。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等。

环境因素

物理学的(如热、压力、时间):过热/冷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未对使用环境(如暗室)的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等等。

电磁场(如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等。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等等。

清洁、消毒和灭菌

未对消毒过程进行确认或确认程序不规范。

消毒执行不恰当:使用者未按要求对颌托和额托进行防护或消毒,导致交叉感染;等等。

处置和废弃

没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未对设备的废弃物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等等。

材料

生物相容性:与人体接触的颌托和额托材料选择不当可致过敏等反应;等等。

人为因素

设计缺陷引发可能的使用错误。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电路图和元器件清单、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设备在故障状态(如变压器过载、断开保护接地线、设备的元器件出现故障)下运行可产生危险警示不足;使用前未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操作说明过于复杂,不易懂;未说明如何正确维护、保养设备/附件;等等。

检查策略不明确或不清晰。

设置、测量或其他信息的显示不明确或不清晰:设置或测量参数未标示单位;等等。

错误显示结果:等视线、阈值曲线描画不准确;等等。

控制与操作不对应,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等等。

人为因素

与已有的产品比较,样式或布局有争议:显示参数与多数设备通用的显示参数布局不相同,可能引起参数设置错误;检查策略和公认检查策略不一致,可能引起检查结果不理想;等等。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等等。

失效模式

由于程序失效无法使用;设备显示刺激点位置与实际刺激点位置不一致;等等。

 

 

 

3 部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

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电磁能(电磁干扰)

病房内其他设备对视野计电磁干扰导致电气设备非控制移动、升降。

设备活动部件意外运动。

患者机械损伤。

电能

出厂产品质量控制不严。

1)应用部分漏电流超过标准要求;

2)绝缘失效。

患者电击损伤、死亡。

机械力伤害

运动部件控制功能失效。

应用部分不受控运动。

患者机械损伤。

运动部件(底座解锁脚踏开关位置不合理或固定效果差)

升降机刹车锁定装置解锁。

非预期性移动。

患者机械损伤。

功能的丧失或损坏(非独立式升降机、颌托定位装置)

1)运动部件长期使用的磨损;

2)制造时不合格。

1)升降功能失效;

2)病人诊断位置不合理。

1)患者机械损伤;

2)诊断结果不准确。

操作(控制器误操作)

1)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2)误触碰升降控制器功能键;

3)患者反应装置误动作。

1)设备活动部分意外运动;

2)记录错误结果。

1)患者机械损伤;

2)诊断结果不准确。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1)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配件使用作出详细说明;

2)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安装作出说明;

3)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承载能力作出说明;

4)错误的部件安装说明;

5)使用说明书未对检查策略作出详细说明。

1)错误操作、不正确的测量;

2)部件安装不正确,松动、不能正确实现预期的功能、运动部件断裂。

1)测量结果出现偏差,严重时延误治疗;

2)产品寿命降低,严重时导致患者受损。

 

2、表3依据YY/T 0316-2008的附录E 提示性列举了视野计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给审查人员予以提示、参考。

由于视野计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生产企业应按照YY/T 0316-2008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标准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视野计产品有直接对应的行业标准YY 0676-2008,明确了设备的性能要求。在不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不同企业的产品参数根据设计要求有所区别,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

如对行标中部分条款不适用,企业应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明确不适用的原因,由技术审评人员结合产品实际综合评价。

视野计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其中有些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关联的。

1.工作条件

1.1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1.2 网电源供电设备的电源电压、频率、电源电压适用范围。

2.技术要求

2.1 通用要求

视野计应满足相应的光辐射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

2.2 基本性能要求

2.2.1背景亮度和试验刺激点亮度单位用cd/m2表示,在设计的患者眼睛入瞳位置处测量的背景亮度和对比度应符合YY 0676-2008中表1的要求。

2.2.2试验刺激点的尺寸和位置应符合YY 0676-2008中表1的要求。

2.2.3仪器内应具有充足的头部定位位置,若头部定位装置可上下、左右移动,则应规定可移动范围。

2.2.4应提供监测仪器上固视方向和眼睛位置的方法,这些方法可以是通过操作者观察或通过自动的方法。

2.2.5应规定在固视方向测量光灵敏度差。

2.2.6中心视野视野计、外围中部视野视野计和全视野视野计应有YY 0676-2008中表2和表3中分别规定的最小试验刺激点离心角度和最少刺激位置数目。

2.2.7仪器应能确定每一个受测试的位置和受测试位置的结果。

2.2.8动态视野计

2.2.8.1如果试验刺激点的移动是由仪器自动控制的,则其移动应是平滑的,其出现应是连续的,并应规定其移动的速度和特征。

2.2.8.2如果试验刺激点的移动是手动控制的,则仪器的原理应允许试验刺激点在任意方向平滑移动。

2.2.9静态视野计

2.2.9.1应规定试验刺激点出现的时间特征。

2.2.9.2应规定每一个可用的刺激点图案的总数目,和每一个试验刺激点在极坐标系或笛卡儿坐标系中的位置。

2.2.10刺激持续时间应符合YY 0676-2008中表1的要求。

2.2.11绝大部分外围刺激点边界外不超过2º。

3.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应按YY 0676-20084.7的规定明确气候环境试验Ⅱ组和机械环境试验Ⅱ组,并建议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按GB/T 14710-2009中表A.1的形式列出设备环境试验时的具体要求,其中额定工作低温试验温度和高温贮存试验温度应至少不低于YY 0676-20084.7的要求。

4.安全要求

4.1 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9706.1-2007标准要求。

4.2 清洗、消毒或灭菌措施应符合YY 0676-2008标准中的4.6的替换要求。

4.3 视野计系统应符合GB 9706.15-2008的标准要求。

5.电磁兼容

应符合YY 0505-2005中规定的要求。

6.生物学评价

视野计直接接触患者或操作者皮肤的应用部位材料,如颌托、额托、目镜罩,必须以下列的途径之一证明具有生物相容性:

a)GB/T 16886.1-2011的生物学评价原则,应满足下述要求:

——无细胞毒性;

——无迟发型超敏反应。

b) 选用先前已在临床应用证明为适用的材料。

7.视野计说明书的特殊要求

7.1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7.2 视野计的原始包装符合ISO 15004:19975.3规定的声明(如适用)。

7.3 检查策略的规定。

7.4 制造商应规定背景和试验刺激点的光谱分布。

7.5 应规定试验刺激点的尺寸和形状,包括在中心视野内的变化。

7.6 应规定患者眼睛入瞳位置与固视目标的可视距离。

7.7应规定由于患者眼睛屈光不正导致与固视目标的可视距离变化的纠正措施。

7.8 应提供监测仪器上固视方向和眼睛位置的方法的使用说明。

7.9 动态视野计:对于试验刺激点的移动式由仪器自动控制的,应描述刺激点移动的速度和特征。

7.10 静态视野计:应描述试验刺激点出现的时间特征、每一个可用的刺激点图案的总数目,和每一个试验刺激点在极坐标或笛卡儿坐标系中的位置。

7.11 使用说明书应给出仪器接触患者的部位配用的、作隔离使用的如一次性保护膜类材料的要求。

8.报警的要求(若适用)

应符合YY 0709-2009的要求。

9.软件的要求

9.1 应符合YY/T 0708-2009的要求。(若适用)

9.2 软件报告要求:试验记录应有下列数据:每一个受测试的位置和受测试位置的结果、患者编号、测试日期、被测眼、使用的矫正镜、使用的刺激参数/背景参数、患者年龄或出生日期、孔阑直径。

10. 标记的特殊要求

视野计至少应有下列永久标明的信息:

10.1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10.2 视野计的名称和型号;

10.3 GB 9706.1要求的其他标记;

10.4 软件驱动的视野计,应显示软件版本的日期和识别号。

本指导原则强调了视野计的传统检查方法的光学参数要求,但对于目前正在研制和完善的新型视野计及其检查方法,特别是在传统视野计的基础上引入新功能并对新检查方法的实施,如高通分辨检查、图形分辨视野检查、蓝黄色视野检查、周边位移阈值、闪烁和时间调节视野检查、全视野心理物理学测验中光学参数的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应要求生产企业在其注册标准中加以考虑,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相关检查策略的规定。

做为提示,将上述几种新检查方法可能涉及的重要光学参数列举在表4中。

 

4  新型视野检查方法光学参数一览表

检查方法

光学参数

高通分辨率试验检查

环形光标和暗边的平均亮度和背景照明亮度、环形光标的大小尺寸。

图形分辨视野检查

光亮度、波长、色饱和度、对比度、直线和曲线信息、相干性。

蓝黄色视野检查

蓝色光标亮度、黄色背景照明亮度,其他参数要求同YY 0676-2008

周边位移阈值

线条或光点的尺寸信息、偏心度、照度、线段长度、位移持续时间。

闪烁和时间调节视野检查

停闪频率、光标亮度、背景照明亮度。

全视野心理物理学测验

暗光照明亮度、中等照明亮度。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1.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2.1性能要求建议包含背景亮度、刺激点亮度、刺激点的尺寸和位置、患者眼睛入瞳位置与固视目标的可视距离、刺激点数目、头部定位装置功能和软件功能。

2.2安全要求应包括:正常环境条件下的漏电流、电介质强度、保护接地阻抗(若适用)。

2.3性能要求项目可规定采用不同的抽样比例以对出厂检验的产品进行合格判定。

3.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项目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1.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要求

视野计未列入《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和《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目录中,该产品注册申请豁免临床试验时应要求生产企业提交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的审评分为两种情况。

1.1 若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在作用原理、工作原理、生产工艺、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全相同,则书面说明可以包括申请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实质性等同说明等内容,建议产品的对比资料中提供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所声明的技术参数、应用部分的材质、附件的功能、软件功能等之间的实质性等同说明。

1.2 若申请注册的产品在结构组成、生产工艺、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已上市产品有微小的差别,则申请企业应在书面说明中详细说明这种差别,并说明这种差别是否会形成新的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若这种差别可能形成新的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风险,则申请企业应视风险严重程度补充临床评价资料或临床试验资料。

2.若书面说明不能充分评价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生产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16号)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生产企业可对申报产品进行临床试验,或者提交同类产品的比对说明和临床试验资料。

2.1 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要求

2.1.1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的要求。

2.1.2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布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

2.1.3临床试验方案和报告的要求

临床试验方案应合理、科学并满足伦理要求,临床试验的项目内容应能反映产品的使用特性和预期目的,并与产品的安全性、实用性、可靠性、有效性密切相关。方案中病例数的确定理由应充分、科学;选择对象的标准、范围应明确;符合该产品预期用途的评价要求;明确研究的疗程、持续时间、对照组设置、临床效果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临床试验方案应通过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临床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在主要内容中,应重点描述设计方案的要求,包括:方案修改情况(若有),受试对象及样本量,对照类型(若有),随机分组方法,观察指标、有效性及安全性判定标准,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方法等。

统计结果的解释除统计学意义外,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安全性评价应包括临床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对后者应详细描述和评价;对试验中的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进行分析。

临床试验结论应明确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阐明对个体患者或针对人群时所获的利益和可能的风险。

2.2 同类产品对比说明及临床试验资料的要求

提交同类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对比说明及所对比的同类产品批准上市的证明。

2.2.1临床试验资料包括临床文献或临床试验报告。临床文献应是省级以上核心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说明产品预期使用效果的学术文献、专著、文献综述等。临床试验报告需有医院签章,其内容应能验证该产品的预期用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

2.2.2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应包括产品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关注:刺激发生系统)、材料、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关注:技术参数、附件的功能、软件功能)、适用范围、禁忌症等方面比较,以充分证明申报注册产品与已批准上市产品为同类产品。

3.视野计注册临床试验关注点

3.1 受试对象的选择:受试对象的年龄是影响正常视野检查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在临床方案中对受试对象年龄段的选择应全面、均匀。

3.2 临床方案中应强调医师对受试对象受检眼的明适应或暗适应程度、瞳孔的大小和屈光不正等情况采取正确的检查策略和检查方法,否则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3.3评价方法

3.2.1有效性考察:由医生判断是否达到诊断方案预期的效果。

3.2.2安全性考察:是否会由于电气安全防护功能失效造成伤害,或产生其他不良事件。

3.2.3产品适用性考察:产品是否操作方便,诊断过程中产品(如头部固定装置、监测仪器、患者反应装置、软件等)是否出现故障及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

3.2.4禁忌症:不能配合检查和不能理解检查策略的患者,由于视觉功能极度低下而不能满足临床视野检查条件的患者不宜进行该项试验。

(十一)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提供的信息,从201011日至20121016日,视野计相关产品可疑不良事件报告5例,其表现均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其中软件故障3例,传动皮带破损1例,无法进行人眼定位1例。以上问题均通过维修解决,未对人体造成伤害。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1.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及相关标准(特别是GB 9706.1YY 0676-2008YY 0505)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1.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产品名称、商品名称(若有)、型号、规格、主要结构及性能参数、预期用途、安装和调试、工作条件、使用方法、警示、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运输和储存、故障排除、标签和包装标识、生产许可证号、注册证号、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等。

技术说明书内容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1.2 使用说明书审查一般关注点

1.2.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结构、性能与组成应与注册产品标准内容一致;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与注册申请表、注册产品标准及临床试验资料(若有)一致。

1.2.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应真实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位置应预留。

1.3使用说明书审查重点关注点

1.3.1工作条件限制:

应提醒注意由于电气安装不合适而造成的危险;

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间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

1.3.2产品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审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结构是否明确;

所有配件、附件的名称和型号是否准确、完整。

1.3.3产品的性能指标:

审查产品性能指标是否被注册产品标准所涵盖;

主要性能及参数是否准确、完整。

1.3.4安装及调试:

审查产品安装及调试的负责方是否明确(即是否上门安装调试);

需要用户自行安装部分(如可拆卸配件)的安装、调试方法及其注意事项是否明确;

长期停用后的使用前检查和检修程序是否准确、合理;

熔断器及其他可更换部件和附件的更换方法。

1.3.5可靠工作所需必要内容的说明:

审查使用前的检查和准备程序是否详细、准确;

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操作者的培训要求等。

1.3.6保养及维护:

审查是否明确了日常保养及维护的方法和周期;

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方法,包括预防性检查和保养的方法与周期。适用时,使用说明书应特别给出仪器接触患者的部位配用的、作隔离使用的如一次性保护膜类材料选用和使用的详细方法。

1.3.7安全注意事项:

审查是否明确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特殊情况下(停电、意外移动等)的注意事项;

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及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

如使用其他配件或材料会降低最低安全性,对被认可的附件、可更换的部件和材料加以说明;

安全使用期限;

不可与患者或使用者直接接触部分的提示等内容;

系统标准要求的内容。

1.3.8对设备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如: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特别是操作及控制部件附近特殊符号的说明。

1.3.9故障的分析与排除:

审查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特别是使用中如果发生异常声响、操作失灵等故障情况;

明确需要生产单位排除的故障和使用者排除的故障;

需要使用者排除的故障的排除方法等。

2.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和包装标识

2.1 应符合YY 0676-2008的要求。

2.2 参照标准GB/T 191进行审查,说明书上应有相关标志的图示说明。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视野计设备的注册单元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进行划分,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技术结构

不同技术结构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划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视野计设备的结构不同,例如机械、电气等影响安全的结构存在差异;

2)重要部件有较大差异,例如刺激发生系统、背景屏的设计。

2.预期用途

产品预期用途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建议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或功能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功能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安全指标及性能指标,并应对差异部分及由差异部分引起的其他相关安全性和有效性变化的部分进行检测。

(十五)审查关注点

1.审查产品名称时应注意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产品型号、规格,如:XXXX型视野计。

2.审查注册产品标准时应注意电气安全性指标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执行了GB 9706.1-2007GB 9706.15-2008YY 0676-2008的要求,是否引用了适用的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3.说明书中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明确,与临床试验结果是否相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和注意事项是否准确、完整,外部标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4.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列出,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视野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编写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视野计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机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视野计在临床使用中用于评价视野的光灵敏度,特别是青光眼和眼底病的诊断和视野的追踪随访,在我国作为二类医疗器械管理。鉴于目前国内的进口和国产视野计产品数量的增大和种类的增多,监管部门科学、规范地评价该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有效性对指导生产企业规范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并能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控制视野计的临床使用风险。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志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五)《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六)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指导原则中产品命名的说明

对此次《视野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产品最终命名为“视野计”基于以下原因:

1.分类目录中对该类产品没有统一的命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中对此类产品的命名见下表:

 

1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命名

序号

管理类别

4

眼科光学仪器

视野机

8

医用光学仪器配件及附件

视野计工作台

 

2. 国内行标对此类产品命名

YY 0676-2008此类产品命名为视野计,因此最终确定为“视野计”。

(二)产品作用机理

视野计是通过软件控制背景上的永久位置的试验刺激点的闪烁,或控制投影系统在背景上产生试验刺激点的方式来检查患者对刺激的表现并评价视野内的光灵敏度差。

此类产品主要用于青光眼和眼底病的诊断和视野的追踪随访,归属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

(三)产品应适用的相关标准中给出了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产品标准、材料标准和基础标准)。

(四)产品风险管理的要求以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为依据。

(五)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以YY 0676-2008《眼科仪器 视野计》为依据,其内容主要依据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YY 0676-2008,今后该标准如有修订,或出版与视野计相关的新标准,应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给出了产品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有些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些则需要依据生产企业的产品 组成结构和技术能力。

(六)产品的临床要求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提供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信息。

四、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专家、临床眼科专家和相关生产企业的专家共同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