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脉搏血氧仪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无创监护仪器类产品,可提供脉搏血氧饱和度、脉搏速率的测量和脉搏强度显示的设备,分类代号为6821。如果该设备作为一个系统中的一部分,则本指导原则也适用于该部分。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使用的脉搏血氧仪设备、需采集患者血液样本的血氧仪、胎儿专用脉搏血氧仪设备、放置于患者环境之外显示Sp02数值的遥测或主(从)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脉搏血氧仪产品的命名应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例如:医用脉搏血氧仪,或建议按“结构+生理参数 +监测设备(或监测仪)”的方式命名。例如:指夹式脉搏血氧仪,掌上脉搏血氧仪,腕式脉搏血氧仪等。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脉搏血氧仪的结构一般由主机和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组成。
按产品应用部分结构可分为:BF型,CF型。
按产品电源部分机构可分为:交流、直流或交直流。
按结构可分为:指夹式,手持式,腕式,台式。
产品图示举例:
(三)产品工作原理
脉搏血氧仪中对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采用的是光电技术,通常有两种方法:透射法和反射法。
1.透射法
根据郎伯-比尔定律,当一束光照射到某种物质的溶液上时,物质对光有一定的吸收、衰减,透射光强I与入射光强I0之间有以下关系:
I0/I比值的对数称为吸光度D,因此上式可表示为:
若保持光的路径不变,吸光度便与物质的吸光系数和溶液的浓度成正比。
液中氧合血红蛋白(HbO2)和还原血红蛋白(Hb)对不同波长的光的吸收系数不同,如下图所示,在波长为600~700nm的红光区,Hb的吸收系数比HbO2的大;而在波长为800 ~1000nm的近红外光区, HbO2的吸收系数比Hb的大;在805nm附近是吸收点。
基于氧合血红蛋白HbO2和还原血红蛋白(Hb)的这种光谱特性,血氧饱和度探头中的发光元件发出两种波长的光信号,通常用660nm的红光和925nm的近红外光照射被测组织,将含动脉血管的部位(如手指、脚趾、耳垂等)放在发光管和一个光电管之间,如下图所示。
光电管所接收的光吸收或者光透射信号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脉动成分(即交流信号AC),它是由脉动的动脉血的光吸收引起的交变成分;另一种是稳定成分(即直流信号DC),它反映各非脉动组织(如表皮、肌肉、骨骼和静脉等)引起光吸收的大小。能反映血氧饱和度变化的仅仅是两波长的交流信号幅度之比,而两波长的直流信号可用于对交流信号定标。由于血液中的HbO2和Hb浓度随着血液的脉动做周期性的改变,因此,它们对光的吸收也在脉动地变化,由此引起光电管输出的电信号强度也随血液脉动而周期性改变。由于光电管能将接收到的光信号转变为电信号,但不能区分光的波长,监护仪电路中用一个定时电路来控制两个发光管的发光次序。两种波长的光交替通过检测部位,由光电元件检测透射光强,并将两个信号的脉动成分分离出来,经过滤波、放大、A/D转换成数字信号,根据下式计算对应的血氧饱和度值:
式中:IIR/Ix为近红外光和红外光脉动变化量之比;k1,k2,k3为经验常数,各个厂家不尽相同。
由于光电信号的脉动规律与心脏的搏动一致,根据检出的信号重复周期可确定脉率,所以称之为脉搏血氧饱和度检测。
2.反射法
采用透射原理的传感器,只能局限于在指尖和耳垂部位进行测量,不能实现体表大多数部位的血氧饱和度监测。虽然从指尖或耳垂检测能反映全身的动脉血氧饱和度变化,却不能反映由于局部组织(如脑组织)发生循环障碍或局部组织(如肌肉组织)大量耗氧等情况下组织血氧状态的变化。采用反射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的设计,可避免透射式传感器透射深度有限的缺点,适用于全身各处肌肉组织氧含量的测量。
反射式传感器示意图如下图所示。
反射式血氧饱和度的检测原理与透射式血氧饱和度的检测原理的电路部分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传感器。反射式传感器也是由两种波长的发光二极管和光敏元件组成,但光敏元件接收到的是组织的反射光。由于光线在组织中的运动呈现随机性,反射式传感器所接收到的光线很难确定其确切的检测区域,从概率意义上说,光线从光源发射经组织传播到光敏元件接收,走过的是一条香蕉状路线,所以,光源与光敏元件的距离是一个重要的参数,一般设置为4~10mm。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脉搏血氧仪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如下:
表 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GB 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IEC 60601-1:1988,IDT) |
GB 9706.15-2008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IEC 60601-1-1:2000,IDT) |
GB/T 14710-2009 |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9969-2008 |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
GB/T 16886.1-2011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
GB/T 16886.5-2003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
GB/T 16886.10-2005 |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
YY 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
YY 0709-2009 |
《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并列标准 安全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 |
YY 0784-2010 |
《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ISO 9919:2005) |
YY/T 0466.1-2009 |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T 0316-2008 |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具体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功能、临床应用范围相一致。
例如:在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中测量患者的脉搏血氧饱和度和脉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脉搏血氧仪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C;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附录F、G、J;
4.风险可接收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收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以下依据YY/T 0316-2008的附录E(表E.1)列举了脉搏血氧仪产品的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从以下方面考虑(见表2)。
表2 危害类型、形成因素及防范控制措施
危害类型 |
形成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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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危害 |
电磁能 |
可触及金属、外壳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电击危害 |
产品外壳绝缘/隔离不够,可能引起过量漏电流伤害使用者或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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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下工作不正常,或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 |
||
热能 |
可触及的外壳温度过高,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患者烫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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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能 |
产品面、角、边粗糙,都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机械损伤 坠落导致机械部件松动导致、元器件损坏,造成输出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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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
生物学和 化学危害 |
产品清洁或消毒不完全,可能会使患者皮肤感染,细菌、病毒等进入患者体内 使用清洗剂或消毒剂的残留物导致的化学危害 长时间不使用的电池未经取出,导致电池漏液引发的危害等 |
生物相容性 |
应用部分直接与患者皮肤接触,接触材料应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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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危害 |
使用错误 |
日常使用、维护、校准未按规定进行,导致产品偏离正常使用状态 |
信息危害 |
不适当的标记 |
标记缺少或不正确,标记的位置不正确,不能被正确的识别,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等 |
不完整的说明书 |
说明书中对产品性能特征、预期用途、使用限制等描述不规范、不完整,导致产品的非预期或超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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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的操作说明 |
日常使用、维护、校准规定不明确、不适当 |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标准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给出的定量要求参考了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他性能指标因要求不统一或不是强制要求而未给出定量要求。如有附加功能,企业应采用相应的标准,具体可结合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如不采用以下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应当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1.血氧饱和度测量部分
(1)测量范围
应不小于70%至100%的范围。
(2)准确度
(3)报警设置范围(如适用)
(4)报警误差(如适用)
2.脉率测量部分
(1)测量范围
一般可定为0次/分至250次/分。
(2)准确度
一般可定为±3次/分。
(3)脉搏强度(如适用)
(4)报警设置范围(如适用)
(5)报警误差(如适用)
3.主要性能指标
应符合YY 0784-2010的要求。
4.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的性能要求
应符合YY 0784-2010的相关要求。
若制造商宣称产品可适配多种类型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建议不同测量部位、不同测量方式、不同光电元件的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分别进行YY 0784-2010中50 工作数据的准确性的试验。如:带夹子的和粘接的传感器应分别进行试验。
如果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为外购件,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可查验第三方文件。
5.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的生物相容性要求
6.产品的电气安全要求
(1)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如适用)
(3)YY 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并列标准安全通用要求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如适用)
(4)YY 0784-2010《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
7.环境试验
执行GB/T 14710《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8.电磁兼容性
应符合YY 0505-2012的要求。
9.上述技术要求为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制造商还应根据产品的自身性能给出脉搏血氧仪的特殊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应包括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1.性能要求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脉搏氧饱和度监护部分:测量范围、报警设置范围(如适用)、报警误差(如适用)。
(2)脉率部分:至少包括测量范围和准确度。
2.安全要求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接地阻抗(如适用)、漏电流、电介质强度。
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临床试验机构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临床试验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的要求进行,企业可进行临床试验或与已上市产品实质性等同对比。对提交的临床试验资料的审查应注意以下要求:
1.注册产品为在境内有已批准同类产品上市的,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提交同类产品对比说明和临床试验资料:
(1)提供与上市同类产品进行实质性等同对比的综述和数据。进行对比并提供数据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预期用途、产品结构(应附图示)、工作原理、预期使用的病人人群(如新生儿、婴儿、儿童、成人)、测量部位(如手指、耳朵、脚、手、额头、背部、鼻子)、测量方式(透射法、反射法或其他)、主要技术指标(还应包括运动状态或弱灌注状态下的性能(如适用))、嵌入式软件(应包括血氧饱和度判定算法和软件功能等)、光电元件类型及波长范围、其他特征(如报警、屏幕显示、指示器、模式等)的内容。对于两者的差异处,企业应提供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说明为何这种差异不会显著地影响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提供同类产品临床试验的资料。同类产品临床试验资料包括:该同类产品其原始的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或者已经公开的,取得广泛认可的临床试验结果并在技术文献资料或医学学术杂志中刊登和记载的,能够证明其安全使用的资料;或者国外同类产品的原始临床试验资料(如果是外文资料,需要译文和原文同时提交)。
2.无法提交同类产品对比说明和临床试验资料的,需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方案应合理、科学,能够验证产品的预期用途。方案中的临床病例数的确定理由应充分、科学;选择对象范围应明确,涵盖产品的预期用途;临床评价标准应清晰明确,且得到临床公认。
(2)临床试验报告应符合方案的要求。临床试验结果应明确,计量或计数结果可靠,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试验效果分析应明确统计结果的临床意义;临床试验结论应明确该产品的预期用途,符合临床试验目的。
(3)企业自定临床试验方案时,如用于特殊人群或者针对特殊情况,或者产品声称具有除血氧饱和度和脉率测量以外的其他预期用途的,临床试验方案中不可缺少产品有效性验证的内容。
自定临床试验方案的,应考虑下列要素:
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应由厂家、临床专家和统计学家共同完成。统计分析人员应全程参与临床试验(包括:方案设计、数据管理、统计分析及统计分析报告)。
确保受试人群具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受试人群的差别。
如应用于特殊人群,需有符合统计学意义的特殊人群入组。
临床试验方案应当证明受试产品基本结构、性能等要素的基本情况以及受试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十一)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3)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注册证编号。
(4)产品标准编号。
(5)产品的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6)性能参数。
(7)预期用途。
(8)安装和使用说明。
(9)使用注意事项。
(10)禁忌症以及其他警示、提示的内容。
说明书中应给出以下建议:
指定附件的选择和应用;
可重复使用附件的清洁、消毒方法;
一次性电池长期不用应取出的说明;
可充电电池的安全使用和保养说明;
操作者检测可视和可听报警的方法;(如适用)
所有生理报警限值的调节范围;(如适用)
默认设置(如报警设置、模式等)。
(11)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12)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13)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14)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15)熔断器和其他部件的更换方法及规格要求。
(16)电路图、元器件清单等。
(17)运输和贮存限制条件。
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宜有以下警告:
请勿将脉搏血氧仪显示的信息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依据。脉搏血氧仪仅作为诊断中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结合临床表现及症状与医生的诊断一起使用。
使用脉搏血氧仪前,必须确保脉搏血氧仪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和操作环境下。
为了更精确测脉搏血氧饱和度和脉率,脉搏血氧仪应在安静、舒适的环境中使用。
为确保病人安全,请使用制造商生产或推荐的部件和附件,使用其他附件有可能对病人、操作者造成伤害或损坏脉搏血氧仪。
监护病人时请勿完全依赖本仪器的报警系统,报警功能必须定期予以验证。最可靠的监护方法是医护人员密切地监视和正确地使用脉搏血氧仪。
使用脉搏血氧仪时,请远离会产生强电场、强磁场的设备。在不适当的环境中使用该设备可能会对周围的无线电装置造成干扰或影响脉搏血氧仪的工作。
几种设备同时使用于同一病人身上时,漏电流可能会迭加引起危险。建议在互相连接以前,先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漏电流测试,确保漏电流在安全允许范围内,即对病人、操作者和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危害。如果仍有疑问,用户应向制造商咨询正确的使用方法。
应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定期对本仪器进行校准和维护保养。
请勿对脉搏血氧仪进行高温、高压、气体薰蒸或液体浸泡消毒,请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对脉搏血氧仪及其附件进行清洁和消毒,在清洁或消毒脉搏血氧仪前必须卸下内部电池。
技术说明书内容:
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2.标签和包装标识
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生产企业名称;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产品编号或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4)使用电源电压、频率、额定功率;
(5)产品特征识别:序列号、电池类型、电池废弃方法,等;
(6)面板控制和开关;
(7)警告和告诫;
(8)一次性使用的附件需标明有效期;
(9)如果产品不提供SpO2报警,应提供“无SpO2报警”的影响声明或IEC 60417中的符号5319。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脉搏血氧仪注册单元划分主要从产品的技术结构和性能指标来考虑。
1.技术结构
产品的技术结构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技术结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测量部位不同的,例如:指尖、耳垂等;
(2)测量方式不同的,例如:透射法、反射法等;
(3)关键部件不同的,例如:影响血氧饱和度判定算法的嵌入式软件不同、光电元件类型及波长范围不同等。
2.性能指标
主要性能指标有较大差异的,应考虑划分为不同的单元。
3.不建议主机(不含探头)单独注册,宜考虑主机与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的兼容性和协同工作的有效性。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同一注册单元中,若辅助功能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注产品(或产品系列)的结构组成的完整性,包括可能的选配件(如:电源适配器、不同型号规格的脉搏血氧饱和度传感器、通信附件等),以及所有关键部件。同一注册单元产品的关键部件应相同。
(二)审查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产品(包括可能的选配件)必须执行GB 9706.1-2007和YY 0784-2010的要求。具体指标的适用性应按照产品具体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组成进行判断。
产品附加功能应在标准中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试验方法。
(三)临床试验
审查应注意临床试验与工作数据的准确性试验在预期用途的结论方面的一致性。如产品声称具有除脉搏血氧饱和度和脉率测量以外的其他预期用途,也应在临床试验中进行有效性的验证。
(四)对说明书的审查应注意明确产品的预期用途,选配件、附加功能应列明并表述正确。对产品禁忌症和不适宜人群的描述应与临床报告中给出的一致。
(五)应关注与人体直接接触部件的生物相容性问题。
脉搏血氧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审查人员对注册产品的技术审评。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同时让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统一基本的尺度,以确保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本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6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5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10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31号)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编写中还参考了《现代医学电子仪器原理与设计》。
本指导原则执行了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GB/T 14710-2009《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GB/T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GB/T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YY 0709-2009《医用电气设备 第1-8部分:并列标准 安全通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和医用电气系统中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指南》、YY 0784-2010《医用电气设备 医用脉搏血氧仪设备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专用要求》。
三、指导原则编写格式
本指导原则正文的层次和目录遵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工作会议中给出的具体要求。
本指导原则的语言表述采取提示方式,以利于审评人员直入审查内容。
四、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此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不良事件数据库中查找,也征询了相关领域的临床专家,尚未发现不良事件。
由于科学技术和临床需求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脉搏血氧仪产品的参数组成也在不断的变化,本指导原则按照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现有的产品,尽可能详细阐述各种参数的最基本的要求。其中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依据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些参数的技术指标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本指导原则中列出的参数要求参照目前国内产品的平均水平,仅作参考。使用本指导原则的各方应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医疗器械风险管理的角度来分析确认产品的技术要求,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医疗器械检测专家、临床有关专家、生产企业共同组成。起草过程广泛征求了其他省(市)局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确保指导原则的正确、全面、实用。